索引号: | 11620622MB1861937Q/2023-017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应急局 | 组配分类: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31 | |
成文日期: | 2023-01-31 | 有效性: | 有效 |
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提示
发布日期:
2023-01-27 15:3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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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提示
一、组织开展“复工复产第一课”活动。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工复产第一课”活动的通知》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在复工复产前2天到岗,到岗后要深入分析研判本单位安全风险,精心制定活动方案,亲自参加活动并提出要求,将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和防控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特殊作业操作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点环节讲清楚,切实落实“复工复产第一课”活动工作要求。
二、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停产检修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开车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进行全员开车安全专项教育培训,编制开车安全条件确认表对生产储存装置、检测报警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自动控制系统、紧急切断系统、报警联锁系统及劳动防护用品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类设备设施完好可靠,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同时,要提前向属地县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并经属地县市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核查同意。
三、严格复工复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对停产时间超过15日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间歇性生产企业实行复工复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企业复工复产前要向属地县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复工复产报告,经属地县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复工复产安全条件现场检查核查,确认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复产。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现状评价达到安全条件并报县市应急管理现场检查核查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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