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及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范公文办文程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8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我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政务信息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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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公开。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办公室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根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注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府信息公开负责机构,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应栏目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第七条 要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并依法履行解密程序,经保密审查后确认能够公开的;
(二)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三)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发文,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性变更的;
(四)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每年6月、12月分两次,对本机关近10年来制发的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梳理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文件要应调整尽调整。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九条 文件属性调整为主动公开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应对应调整,并在公开属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及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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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