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22013933539B/2021-04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365bet体育平台_best365中国官网_bet5365亚洲版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组成部门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1-07-01 16:29:58 | |
成文日期: | 2021-07-01 16:29:58 | 有效性: | 有效 |
《中共干城乡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已经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干城乡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中共干城乡委员会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中共武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中共中央365bet体育平台_best365中国官网_bet5365亚洲版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精神,推进干城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严管干部、善待群众,进一步厘清责任,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
第三条 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乡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乡纪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主体,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四条 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以“两个责任”规范化建设为目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为关键,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监督有力、制约有效、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体系,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努力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促进乡党委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五条 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集体领导责任,根据市委、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内容抓好落实,结合工作职责履行好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具体措施。
2.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按照班子成员、村党支部、基层站所三个层面进行督查指导落实。
3.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乡干部、村干部绩效评价、竞争激励机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增强廉洁履职能力。
4.加强对各项涉农资金及农村“三资”管理、扶贫资金使用、危房改造补助、城乡低保评定、惠农贷款、土地流转承包等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5.抓好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加强乡惠民大厅管理,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等工作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6.领导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纪委书记工作分工要求,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对乡纪检监察组织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充分保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和支持乡纪委严肃查处乡干部、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7.支持片区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乡党委要自觉接受黄羊川纪工委的监督,积极支持黄羊川纪工委履行职责,及时与黄羊川纪工委沟通有关情况,对黄羊川纪工委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做出纪律处分决定。对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要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到位。
第六条 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
1.亲自部署落实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的制度规定。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抓好班长,带好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班子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以及县区关于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干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4.争做廉洁从政表率。带头执行党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第七条 乡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1.落实“一岗双责”。主动承担对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
2.认真研究谋划。及时听取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分管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分析,预先防范。
3.支持基层工作。支持所联系基层站所、行政村党支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作用,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4.及时报告工作。定期向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八条 乡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1.协助党委工作。协助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督促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对本乡干部推荐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开支以及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3.积极建言献策。认真研究总结本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村“两委”班子、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廉洁履职。
5.加强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通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6.查办违纪案件。针对本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查信办案力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回复上级纪委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完成上级纪委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严明政治纪律。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严肃查处对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消极执行以及发表不当言论、传播小道消息等行为。
第十条 选好用好干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把乡镇站所负责人推荐关、考察关,广泛接受全体干部监督,特别是掌握财物、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等权力相对集中的岗位,要强化监督制约,坚决杜绝任人唯亲。选优配强村党组织班子,加强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加大对拉票贿选、宗族势力干涉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保障村民依法有序行使民主权力。
第十一条 严格正风肃纪。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双十条”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持续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健全完善明查暗访工作长效机制,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和评议机制,畅通信访举报受理渠道,及时掌握农村党员群众的诉求,严肃查处“贪假懒庸”、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截留财政奖补资金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快查快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深入推进双联富民、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运用和转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抓好典型示范,夯实基层基础。
第十二条 加强教育监督。突出理想信念、道德品行、宗旨意识、群众路线、廉洁自律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学习,特别是抓好《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学习贯彻,严格遵守规定,正确行使权力。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示范点创建工作,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推行阳光政务,建立权力清单,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的规定。把廉政风险防控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强化执纪保障。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保证乡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反腐倡廉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严格落实纪委书记工作分工要求,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
第十四条 做到表率引领。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争作为民、务实、清廉的表率。认真落实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时指出班子成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督促整改。加强对管辖范围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建立健全干部日常考核评价与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做到自己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组织领导机制
1.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任务。
2.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联系村和分管站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推动任务落实。
3.乡党委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做专题辅导或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责任分解机制
1.乡党委每年年初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基层站所、行政村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
2.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七条 压力传导机制
1.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2次基层站所、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2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
2.乡党委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联系村和分管单位负责人每年至少提醒谈话2次,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勤政廉政的要求。
3.乡党委班子成员要积极协助县级领导干部督促对应联系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善干部包村制度,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包抓内容,构建纵向到底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
第十八条 履责报告机制
1.乡党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
2.乡纪委每年向县区纪委报告1次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3.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乡党委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机制
1.乡党委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认真梳理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特别是对群众普遍关注的惠农政策落实、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双联贷款及项目实施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有效整改,认真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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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及时办理和转办、督办群众信访事项,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
第二十条 督导检查机制
1.乡党委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实行半年一督查,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专项检查,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
2.结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乡党委每年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执行“一事一议”、村务公开、“四议两公开”等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抓住基层干部容易出问题的各个环节、聚焦人民群众的利益关切,紧盯惠农政策落实、扶贫资金使用、城乡征地拆迁、农村“三资”管理、各类项目建设、矿产资源开发、违规参股经商、为民便民服务、各类学校办学、医疗卫生服务、食品药品制售、司法执法活动、财经纪律执行、“三公”经费使用、红白喜事操办、参与非法赌博、干部选拔任用、班子换届选举等重点领域,加强研判分析、风险防控、集中治理,坚决遏制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机制
1.认真落实述纪述责述廉述作风制度。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县委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时进行“四述”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年度考核时一并进行“四述”并接受民主测评。
2.乡党委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所属单位、村党支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乡党委主要负责人向所属单位、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乡党委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l.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
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推荐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所属单位、村党支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l.乡党委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班子主要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程序或纪律不制止、不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乡纪委对群众反映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班子成员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从重从严处理。
4.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5.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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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坚持责任对等、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事前教育与不教育的界限、抓与不抓的界限以及发生问题后报与不报的界限、查与不查的界限、配合与不配合的界限,凡是乡党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班子成员,对该《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都逐一落实到位,且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都尽职尽责的,即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了问题,也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干城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